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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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等則調整作業實施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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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地目等則調整作業實施要點」第8條,地目等則調整作業實施要點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根據該法規,地目等則調整作業實施要點的訂定負責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該實施要點的目的在於針對特定土地之地目進行調整,並確立相對應的辦理程序與要點,以便於有效進行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制定實施要點時,政府應詳細說明調整的原因與內容,並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法規的要求,該實施要點的制定需要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以確保地方政府所訂定的內容與法律相符合。
- 地目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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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