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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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資料。 二、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 三、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 四、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 五、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抽查複勘。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造冊統計。 十、陳報核備。 十一、訂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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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7條規定了辦理地目等則調整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1. 搜集資料:搜集相關的資料和文件。 2. 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選擇作為調整標準的地區。 3. 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對調整地區進行勘定。 4. 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制定調整的地目等則。 5. 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將調整的地目等則提交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 6. 抽查複勘:對調整結果進行抽查和複勘。 7. 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調整的結果。 8. 異議處理:處理對調整結果提出的異議。 9. 造冊統計:進行統計並編制冊頁。 10. 陳報核備:向上級機關報告並核准調整結果。 11. 訂正成果:根據核准的結果進行地目等則的訂正。 這些步驟是根據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7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參考資料: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地目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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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