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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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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等則調整標準如左: 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應變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則: (一)堤防之興建、改良、復舊。 (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之興建、改良、復舊。 (三)道路之興建、改良、復舊。 (四)水土保持設施之興建、改良、復舊。 (五)土壤改良。 (六)防風防砂造林之完成。 (七)因公共設施或工商發展關係直接受益。 (八)因自然環境變遷或土地重劃等改良。 (九)其他合法原因。 二、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減少者,應變更其地目或降低其等則: (一)堤防破壞失修。 (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破壞、失修。 (三)道路破壞失修。 (四)水土保持破壞。 (五)防風防砂林破壞。 (六)因受重大災害無法為原來之使用。 (七)其他合法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6 條規定了土地地目等則的調整標準。根據該條規定: 一、土地因堤防興建、改良、復舊,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興建、改良、復舊,道路興建、改良、復舊,水土保持設施興建、改良、復舊,土壤改良,防風防砂造林完成,因公共設施或工商發展直接受益,或因自然環境變遷、土地重劃等改良而致收益增加的土地,應變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則。 二、土地因堤防破壞失修,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破壞、失修,道路破壞失修,水土保持破壞,防風防砂林破壞,受重大災害無法為原來之使用等因素而致收益減少的土地,應變更其地目或降低其等則。 根據該條所引用的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6 條,土地地目等則的調整標準主要是基於土地收益的變化情況來進行的。具體而言,土地在收益增加的情況下,其地目或等則應作出相應的變更或提高;而土地在收益減少的情況下,則應作出相應的地目或等則的變更或降低。 作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我們可以參考《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6 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款列舉了一些因素,如堤防破壞失修、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破壞、失修等,這些因素導致土地收益減少。根據這些因素,相應的地目或等則應作出變更或降低。這個例子展示了土地地目等則的調整是基於土地收益變化的現實情況和相應的因素來進行的。

  • 地目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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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6 條規定:「地目等則調整標準如左: 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應變更其地目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