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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6.29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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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地目等則調整,係指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就已登記地目予以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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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如左: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建設、工務、都市發展、稅捐稽徵等各局、處為會辦單位。 二、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科為主辦單位,農林、建設、工務各局(科),當地稅捐稽徵處、農田水利會、糧食管理處或分處等為會辦單位,地政事務所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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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評議,應組織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為之。
  2. 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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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等則調整標準如左: 一、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增加者,應變更其地目或提高其等則: (一)堤防之興建、改良、復舊。 (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設施之興建、改良、復舊。 (三)道路之興建、改良、復舊。 (四)水土保持設施之興建、改良、復舊。 (五)土壤改良。 (六)防風防砂造林之完成。 (七)因公共設施或工商發展關係直接受益。 (八)因自然環境變遷或土地重劃等改良。 (九)其他合法原因。 二、土地有左列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情事之一,致其收益減少者,應變更其地目或降低其等則: (一)堤防破壞失修。 (二)灌溉及排水等水利工程破壞、失修。 (三)道路破壞失修。 (四)水土保持破壞。 (五)防風防砂林破壞。 (六)因受重大災害無法為原來之使用。 (七)其他合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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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搜集資料。 二、選定調整等則標準地區。 三、勘定地目等則調整地區。 四、擬定調整之地目等則。 五、提交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評議。 六、抽查複勘。 七、公告通知。 八、異議處理。 九、造冊統計。 十、陳報備。 十一、訂正成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