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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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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如左: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建設、工務、都市發展、稅捐稽徵等各局、處為會辦單位。 二、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科為主辦單位,農林、建設、工務各局(科),當地稅捐稽徵處、農田水利會、糧食管理處或分處等為會辦單位,地政事務所為協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根據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建設、工務、都市發展、稅捐稽徵等各局、處為會辦單位。 例如,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依照該法條規定,負責主辦直轄市內的地目調整工作,並與建設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稅捐稽徵局等相關機關進行會辦。 二、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科為主辦單位,農林、建設、工務各局(科),當地稅捐稽徵處、農田水利會、糧食管理處或分處等為會辦單位,地政事務所為協辦單位。 例如,彰化縣政府地政科依照該法條規定,負責主辦縣內的地目調整工作,並與農林局、建設局、工務局等相關機關以及當地稅捐稽徵處、農田水利會、糧食管理處或分處等進行會辦,同時地政事務所則負責協助辦理。

  • 地目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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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機關如左: 一、直轄市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建設、工務、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