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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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第4條規定,地目等則調整每五年舉辦一次,如果有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變更。這表示地目的調整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的。在這個規定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地目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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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