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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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目等則調整之評議,應組織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為之。
- 2.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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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辦理地目等則調整時,應組織地目等則調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該評議委員會的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定定。根據上述法規,評議委員會是負責進行地目等則調整評議的機構,其成員及運作方式應根據各地方政府的規定而制訂。關於土地徵收糾紛時的評估情況,該評議委員會也可能參與其中。
- 地目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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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