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得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租用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租。
- 2.前項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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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其中包含兩項規定: 1. 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可以擬具事業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再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租用符合法律規定可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可以續租。 2. 前項提到的事業計畫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 根據參考資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原住民的生活,並提供法律保障以確保他們的使用權益。第13條的規定是為了支持和幫助原住民經營工商業,讓他們可以透過申請事業計畫來租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商業活動的場所。然而,在進行申請時,他們必須遵守環境資源保護、國土安全和預防公害的原則,以確保這些商業活動不會對環境或國家帶來傷害。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原住民想要在原住民保留地開辦一個旅館業,他可以根據第13條的規定,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一份事業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會審查他的計畫,然後將其轉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一步審核。如果計畫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獲得核准,他就可以租用一塊適合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來開設旅館。租期不得超過九年,到期後可以再次申請續租。 然而,這個原住民在擬定事業計畫時必須確保計畫不會對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造成妨害。例如,他在選擇地點時必須確保選址不會破壞珍貴的自然資源,也要符合國家的土地利用政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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