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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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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有關農事項,中央由農業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3. 3.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如下內容: 1. 主管機關的定義: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的主管機關會根據地點不同而有所變化。 2. 農業事項的處理:中央主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處理農業相關事項。這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中,農業事項的處理需要與中央主管機關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進行。 3. 執行機關的定義: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這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中,執行工作的機關為地方政府的鄉(鎮、市、區)公所。 依據以上解釋,主管機關根據地點的不同有所變化,農業事項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處理,而執行機關則是地方政府的鄉(鎮、市、區)公所。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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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