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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有關農事項,中央由農業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3. 3.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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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如下內容: 1. 主管機關的定義: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的主管機關會根據地點不同而有所變化。 2. 農業事項的處理:中央主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處理農業相關事項。這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中,農業事項的處理需要與中央主管機關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進行。 3. 執行機關的定義: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這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中,執行工作的機關為地方政府的鄉(鎮、市、區)公所。 依據以上解釋,主管機關根據地點的不同有所變化,農業事項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處理,而執行機關則是地方政府的鄉(鎮、市、區)公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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