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原住民保留地的定義和目的,它包括由原住民行政所保留的原有山地保留地,以及依照相關規定編劃和增加供原住民使用的保留地。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的山地保留地和編劃的保留地,以供原住民使用。接下來將列出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 假設某個山地區域被劃定為原住民保留地,該區域包括原有的山地保留地和根據相關規定新劃分的保留地。根據第3條的規定,這些土地將被用於保障原住民的生計和促進其自給自足。因此,在這個範例中,原住民將有權利使用這些保留地來開展農業、林業或其他與保障生計相關的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