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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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界標管理辦法》第8條,相鄰土地間的界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與鄰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共同埋設。具體而言,當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需要設立界標時,他們應主動與鄰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協商並共同埋設界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相鄰土地的界線明確,避免發生界址爭議。關於我提到的這個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法院可能在處理相鄰土地的界標爭議時引用了該條款作為判決的依據。詳細的案情細節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資料。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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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