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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地籍測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不埋設界標: 一、界址點在建築物、工作物或障礙物內。 二、界址點在水溝、池沼、河川、行水區域內、懸崖或絕壁邊。 三、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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