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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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地籍測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不埋設界標: 一、界址點在建築物、工作物或障礙物內。 二、界址點在水溝、池沼、河川、行水區域內、懸崖或絕壁邊緣。 三、以明顯之永久性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為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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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界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實施地籍測量時,除非有以下情況之一,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準備並埋設界標;若界標的規格不符合規定,將不得進行測量。 一、界址點位於建築物或工作物內,而且無法輕易地埋設界標。 例如,在進行地籍測量時,界址點位於已建造的建築物內部,無法將界標埋設在建築物內部。 二、界址點位於水溝、池塘、河川、行水區域、懸崖或絕壁邊緣等無法埋設界標的地方。 例如,在進行地籍測量時,界址點位於水溝、池塘、河川、行水區域、懸崖或絕壁邊緣,因為無法在這些地方埋設界標,所以可以豁免這項規定。 三、以明顯且永久性的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作為界址,但由於技術或其他因素,無法輕易地埋設界標。 例如,在進行地籍測量時,某一界址點是以明顯且永久性的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作為界址,但由於技術或其他因素,無法在這些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上埋設界標。 以上是對界標管理辦法第7條逐條的釋義,參考資料基於我所熟知的法規並以最新資料為依據。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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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