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儲存界標,列冊管理,並得提供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測繪業者購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界標管理辦法》第 6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有儲存界標的責任,供需要人購買。此外,他們也可以委託具有可靠信譽的廠商來代售界標。藉由這項規定,地政事務所確保提供界標給有需要的人,同時也利用廠商作為銷售管道,提升界標的取得便利性。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界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