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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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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埋設原則如下: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界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界標的埋設原則,根據該規定,界標的埋設如下: 一、在平坦地上的界標應該埋設沒入地面與地面平齊。 二、在山坡地上的界標可以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在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上的界標應該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之中。 資料來源:《界標管理辦法》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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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界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界標埋設原則如下: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界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