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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界標埋設原則如左: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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