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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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界標管理辦法第 4 條,界標應按以下情形埋設: 一、位於泥土地面者,埋設水泥界標或塑膠界標。 二、位於水泥、柏油或硬質地面者,埋設鋼釘界標。 三、位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埋設鋼釘界標或銅釘界標。 參考資料: 《界標管理辦法》(104.07.15) 範例:根據臺北市界標管理辦法,位於市區的界標應埋設鋼釘界標,而在公園或綠地區域的界標則應埋設塑膠界標。
- 按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適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界標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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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