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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界標應下列情形埋設之: 一、位於泥土地面者,埋設塑膠界標或水泥界標。 二、位於水泥、柏油、硬質地面、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埋設鋼釘界標。
  2. 實施地籍測量時,除有第七條規定之情形外,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按前項各款情形提供當界標,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埋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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