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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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界標按材料分鋼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
- 2.前項鋼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之規格如附圖。
- 3.前二項界標之材料及規格,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實地狀況調整,並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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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界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界標的材料可以分為鋼釘界標、銅釘界標、水泥界標及塑膠界標等不同種類。 參考資料:《界標管理辦法》第3條。 2. 前述各種界標的規格可以參照相關附圖進行確定。 參考資料:《界標管理辦法》第3條。 3. 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界標的材料和規格上可以根據實際的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實地狀況進行調整,但需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的核定。 參考資料:《界標管理辦法》第3條。
- 按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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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