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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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所採用的是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並提到土地法第37條有明文規定土地登記的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另外,還有提到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在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後,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時,抵押權視為消滅,但抵押權人可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還有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申請書等文件。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內容所能得到的資訊,關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1 條」的具體內容,目前無法得知。
- 改良物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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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