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8.26
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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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登記時,如不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者,應依法聲請補發後辦理之。
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聲請時,應當場查驗有關書件無誤後即予辦理收件。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補正之通知,限以一次,應將需加補正事項詳明開列齊全,不得零星逐次指告。
地政機關應於收件或經補正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登記完竣,並發給他項權利書狀。
本辦法由內政部公佈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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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8.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