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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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應於收件或經補正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登記完竣,並發給他項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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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的第7條,地政機關收到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後,應於收件或經補正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登記完竣,並發給他項權利書狀。這表示地政機關必須在收到申請或補正後的十日內完成登記程序,並提供相關的權利書狀。這一條的目的在於簡化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的辦理程序,提供更快速及有效的服務。参考资料可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裁判書或判決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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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