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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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補正之通知,限以一次,應將需加補正事項詳明開列齊全,不得零星逐次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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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6 條規定,地政機關在進行補正通知時,應一次將需補正的事項詳細列明,不得逐次分散指示。這表示地政機關在補正通知時,必須清楚地列出所有需要補正的事項,不能逐一分開指示。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避免補正通知散亂無章,給當事人帶來困擾和不便。例如,如果一個土地或建築物的抵押權登記有多項需要補正的事項,地政機關必須在一次通知中清楚列出所有的事項,而不能逐步指示當事人進行補正。這樣可以確保補正通知的清晰度與完整性,方便當事人進行補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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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