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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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地政機關在查驗相關文件時,如果發現文件與相關規定不符,或需要聲請人補充文件,除非立即補正,應在接到申請後五天內以書面通知聲請人。聲請人在接到通知後十天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地政機關將予以駁回。 例如,如果聲請人在申請抵押權登記時,未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文件不符合規定,地政機關將在接到申請後五天內通知聲請人需要補充相關文件。聲請人需要在接到通知後的十天內完成補正。如果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地政機關將駁回該申請。
- 聲請人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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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