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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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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聲請時,應當場查驗有關書件無誤後即予辦理收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4條規定,當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申請時,應當立即查驗相關文件的正確性,並且立即辦理收件手續。這意味著在收到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申請後,地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修改或補正文件,而是應當立即辦理收件手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參考資料: 實用土地相關法規(2014年版),第69頁, 法源出版社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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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4 條規定:「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聲請時,應當場查驗有關書件無誤後即予辦理收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