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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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聲請時,應當場查驗有關書件無誤後即予辦理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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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4條規定,當地政機關接到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申請時,應當立即查驗相關文件的正確性,並且立即辦理收件手續。這意味著在收到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申請後,地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修改或補正文件,而是應當立即辦理收件手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參考資料: 實用土地相關法規(2014年版),第69頁, 法源出版社
- 抵押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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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