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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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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登記時,如不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者,應依法聲請補發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在申请登记时无法提出土地所有权状或建筑附表,应依法申请补发后再办理登记。根据这个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时,需要提供土地所有权状或建筑附表,如果不能提供的话,可以申请补发后再办理登记。这个规定的一个参考资料是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本身,其中就明确规定了聲請登記時應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的要求。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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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3 條規定:「聲請登記時,如不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者,應依法聲請補發後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