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聲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應由權利人攜同本人國民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及義務人之印鑑證明。並檢同左列文件向當地地政機關聲請辦理之。 (一) 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 (二)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 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 權利人或義務人如為法人,應附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第一項第一 二兩款書類樣式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第2條的規定,聲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時,權利人應攜同本人的國民身份證或戶籍謄本,以及義務人的印鑑證明。此外,還需提交以下文件給當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1. 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 2.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 土地所有權狀或建物附表 如果權利人或義務人是法人,則還應附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和代表人的資格證明。第一項的第一、二款文書樣式由另外的規定所指定。 參考資料: 台灣地方法規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D&id=441&type=lkc
- 改良物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抵押權設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登記簡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