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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23生產貸款基金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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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耕農民承領耕地後,政府為確保土地利用之改良及增加生產,應指定專款,設置生產貸款基金,低利貸予農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3條,政府應設置生產貸款基金,低利貸予現耕農民,以確保他們能夠改良土地並增加生產。根據內政部的文件,現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已經完成,因此政府目前鼓勵自耕農,提供購地貸款,使現耕農民可以與地主進行協議價購地主保留出租耕地。這項政策目的是為了適應現代社會型態與經濟環境的劇烈變化,並且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廢止精神相符。由於這條法規已經被廢止,土地法中有關實施耕者有其田的規定,例如第33條和第34條,已經不適用,以避免與該條例的廢止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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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3 條規定:「現耕農民承領耕地後,政府為確保土地利用之改良及增加生產,應指定專款,設置生產貸款基金,低利貸予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