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耕農民承領耕地後,政府為確保土地利用之改良及增加生產,應指定專款,設置生產貸款基金,低利貸予農民。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3條,政府應設置生產貸款基金,低利貸予現耕農民,以確保他們能夠改良土地並增加生產。根據內政部的文件,現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已經完成,因此政府目前鼓勵自耕農,提供購地貸款,使現耕農民可以與地主進行協議價購地主保留出租耕地。這項政策目的是為了適應現代社會型態與經濟環境的劇烈變化,並且與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廢止精神相符。由於這條法規已經被廢止,土地法中有關實施耕者有其田的規定,例如第33條和第34條,已經不適用,以避免與該條例的廢止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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