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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23 條(生產貸款基金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耕農民承領耕地後,政府為確保土地利用之改良及增加生產,應指定專款,設置生產貸款基金,低利貸予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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