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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22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所有權狀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承領人辦竣承領手續後,縣 (市) 政府應即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前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免繳契稅及監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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