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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22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所有權狀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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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領人辦竣承領手續後,縣 (市) 政府應即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前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免繳契稅及監證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2 條,當耕地承領人完成承領手續後,縣市政府應立即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發給土地所有權狀。此登記程序是免費的,不需要支付契稅或監證費用。 範例:一位農民在辦理耕地承領手續後,根據這條法規,縣市政府會立即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發給他土地所有權狀,而且他不需要支付任何契稅或監證費用。

  • 變更登記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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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2 條規定:「耕地承領人辦竣承領手續後,縣 (市) 政府應即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前項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