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領耕地之程序如左: 一、縣 (市) 政府查明應行放領耕地之現耕農民,編造放領清冊。 二、放領清冊,經鄉 (鎮) (縣轄市) (區) 耕地租佃委員會審議,報請縣 (市) 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後,由縣 (市) 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三、耕地承領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放領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更正。 四、耕地承領人,應於公告期滿確定放領之日起,於二十日內,提出承領申請,由縣 (市) 政府審定後,通知承領人限期辦理承領手續,繳清第一期地價。 五、耕地承領人,不按前款之規定辦理者,為放棄承領。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放領耕地的程序如下: 一、縣(市)政府要首先查明應該進行放領耕地的現耕農民,然後編造放領清冊。 例如,當縣(市)政府發現某個地區的農民正在耕作某塊土地,他們會把這些農民的資料整理成一份放領清冊。 二、放領清冊經過鄉(鎮)(縣轄市)(區)的耕地租佃委員會審議,然後提交給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最後由縣(市)政府進行公告。公告的期間為三十日。 例如,鄉(鎮)(縣轄市)的耕地租佃委員會審查清冊後,確定這些農民符合放領耕地的資格,然後提交給縣(市)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經過審定後,縣(市)政府會公告這些農民可以放領耕地的消息,公告的期間為三十日。 三、耕地承領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放領有錯誤,應該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更正。 例如,某些農民或者與放領耕地有利害關係的人認為放領清單上的資料有誤,他們可以在公告期間內向相關部門提出更正的申請。 四、耕地承領人應該在公告期滿後的二十日內提出承領申請,縣(市)政府經審定後,通知承領人辦理承領手續並繳清第一期地價。 例如,符合條件的農民需要在公告期滿後的二十日內向縣(市)政府提出承領申請,經過審定後,縣(市)政府會通知他們辦理承領手續並繳納第一期地價。 五、如果耕地承領人不按照前面的規定辦理手續,則視為放棄承領。 例如,如果符合條件的農民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承領申請,則視為放棄承領。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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