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耕地地價準照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連同定著物及基地價額,並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四加收利息,由承領人自承領之季起,分十年以實物或同年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均等繳清,其每年平均負擔以不超過同等則耕地三七五減租後佃農現有之負擔為準。但承領人得提前繳付一部或全部。獎勵提前繳付之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0條規定,承領耕地地價的繳付方式是按照第14條的規定計算,包括定著物及基地價額,並按照年利率4%加收利息。承領人從承領的季度開始,分十年以實物或同年期的實物土地債券等方式均等繳清。承領人每年的平均負擔不得超過同等情況下耕地三七五減租後佃農現有的負擔。但承領人可以提前繳付部分或全部地價。提前繳付的獎勵辦法由省政府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0條規定了承領耕地地價的繳付方式,並規定了每年平均負擔不得超過同等情況下耕地三七五減租後佃農現有的負擔。此外,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相關判例,承租人可以提前繳付地價,並可享受相應的獎勵。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年度第⋯字第⋯號判決 - 耕者有其田條例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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