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經徵收後,由現耕農民承領,其依第十三條附帶徵收之定著物及基地亦同。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9條規定,當耕地被徵收後,由現耕農民承領,並且附帶承領定著物及基地。這表示在耕地被徵收後,現有的農民有權繼續耕作並承領被徵收的定著物和基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耕地被有效地利用和保存,同時保護耕農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塊耕地根據該條例被政府徵收,那麼現有的農民有權繼續耕作這塊徵收的耕地,並且可以繼續使用該土地上的建築物、設施和其他定著物。這樣可以確保該塊耕地的使用權益得以保護,並且耕地仍能繼續耕作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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