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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9徵收耕地之承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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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經徵收後,由現耕農民承領,其依第十三條附帶徵收之定著物及基地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9條規定,當耕地被徵收後,由現耕農民承領,並且附帶承領定著物及基地。這表示在耕地被徵收後,現有的農民有權繼續耕作並承領被徵收的定著物和基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耕地被有效地利用和保存,同時保護耕農的權益。 例如,如果一塊耕地根據該條例被政府徵收,那麼現有的農民有權繼續耕作這塊徵收的耕地,並且可以繼續使用該土地上的建築物、設施和其他定著物。這樣可以確保該塊耕地的使用權益得以保護,並且耕地仍能繼續耕作和利用。

  • 徵收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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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9 條規定:「耕地經徵收後,由現耕農民承領,其依第十三條附帶徵收之定著物及基地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