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其權利價值,由縣 (市) 政府按耕地所有權人所獲補償總額內,依股票債券之比率,於補償時代為清償,但以不超過該項地價之總額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