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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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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其權利價值,由縣 (市) 政府按耕地所有權人所獲補償總額內,依股票債券之比率,於補償時代為清償,但以不超過該項地價之總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8條,耕地經徵收後,原設定的其他權利處理方式如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這表示如果原先在耕地上設定了地役權或地上權,這些權利會隨著耕地一起轉移給受益人。 二、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視為消滅。這表示如果原先在耕地上設定了永佃權、典權或抵押權,這些權利會被視為消滅。根據該條例第18條的規定,權利的價值將由縣(市)政府根據補償金額按照股票債券的比率進行清償,但支付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土地價值的總額限制。 參考資料: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8條 - 司法院解釋字第746號解釋施行法解釋部分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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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8 條規定:「耕地經徵收後,其原設定之他項權利,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地役權,地上權,隨同移轉。 二、永佃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