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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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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耕地之程序如左: 一、縣 (市) 政府查明應予徵收之耕地,編造清冊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二、公告徵收之耕地,其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徵收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期內,申請更正。 三、耕地經公告期滿確定徵收後,應由縣 (市) 政府通知其所有權人,限期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權狀證件無效。 四、耕地所有權人,於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或其權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依本條例規定,領取地價,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附帶徵收之定著物及其基地,亦依前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程序如下: 一、縣(市)政府查明應徵收的耕地後,應編製清冊並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天。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讓耕地的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時間了解徵收的情況,並提出異議。 舉例來說,如果縣(市)政府決定徵收某塊耕地,他們必須將這個消息以公告的方式公開宣布,並且公告期間一般為三十天。在這段時間內,所有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機會查看公告內容,並如果有異議的話可以提出。 二、在公告期間內,耕地的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如認為徵收有錯誤,可以申請更正。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如果有人對徵收的程序或結果有異議,他們可以在公告期間內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對徵收做出更正。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土地的所有權人認為政府的徵收決定有誤,他們可以在公告期間內向政府申請更正,提出相關的證據或理據。 三、在耕地經過公告期後確定徵收後,縣(市)政府應通知他們的所有權人,要求他們在限定期限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和相關的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將宣告其所有權狀和證件無效。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所有權人履行他們的義務,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和相關的證件給政府。如果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這些文件,那麼政府將宣告這些文件無效。 舉例來說,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收到政府的通知,要求他們在一個明確的期限內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和相關的證件,那麼他們必須確保在這個期限內遵守規定並提交所需文件,否則他們的所有權狀和證件將被視為無效。 四、在提交土地所有權狀和相關證件後,耕地的所有權人應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領取地價,逾期不領取者,政府依法提存。 這一條規定是關於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的程序和期限。根據這條規定,所有權人應在提交土地所有權狀和相關證件之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領取地價。如果他們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領取地價,那麼政府將根據法律的規定將這些款項提存起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耕地的所有權人提交了土地所有權狀和相關證件,他們應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領取由政府提供的地價。如果他們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領取地價,那麼政府將根據法律的規定將這些款項提存起來。 以上是對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7條的逐條釋義,依據該條的規定與範例進行說明,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和相關的法律研究資料。

相關函釋 1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宣告名詞
  • 提存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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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7 條規定:「徵收耕地之程序如左: 一、縣 (市) 政府查明應予徵收之耕地,編造清冊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