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土地債券,交由省政府依法發行,年利率百分之四,本利合計,分十年均等償清,其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委託土地銀行辦理。 前項債券持券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6條,實物土地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務由省政府委託土地銀行辦理。持有此債券的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以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有關資料來源: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6條的相關規定,這項法規是中華民國的法律,但現行最新的版本需要進一步查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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