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土地債券,交由省政府依法發行,年利率百分之四,本利合計,分十年均等償清,其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委託土地銀行辦理。 前項債券持券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