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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16 條(實物土地債券之發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物土地債券,交由省政府依法發行,年利率百分之四,本利合計,分十年均等償清,其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委託土地銀行辦理。 前項債券持券人,免繳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及特別稅課之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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