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耕地範圍內,現供佃農使用收益之房舍晒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及其基地,附帶徵收之。 前項定著物及其基地之價額,由鄉 (鎮) (縣轄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估,報請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後,層報省政府核定之;其價額併入地價內補償之;但原有習慣土地買賣時定著物不另計價者,從其習慣。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3條,被徵收耕地範圍內的定著物及其基地,包括房屋、晒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可以一併被徵收。這些定著物及其基地的價額需要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評估,並報請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後,再層報省政府核定。該價額將納入地價內進行補償,但如果原有習慣土地買賣時已經包含定著物的價值,則按照慣例進行補償,不另行計價。 根據資料,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3條規定的評估、議定和核定程序是由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評估,然後提交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再層報省政府核定。最終的價額將納入地價內進行補償。此外,如果定著物已經被包含在原有的土地買賣價格中,則按照習慣進行補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