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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2現耕農購買地主保留耕地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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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2條,該條規定了現耕農購買地主保留耕地時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現耕農民在承買依照第10條規定由地主保留的耕地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貸款。地方政府會制定貸款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在地主保留的耕地出售時,現耕農民享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評定。 根據上述資料顯示,這個條例的目的在於幫助現耕農民購買地主保留的耕地。在耕地出售時,現耕農民享有優先購買權,並可以根據協議進行價格的協商。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請求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評定。此外,政府也提供貸款的機會,以協助現耕農民購買地主保留的耕地。 這些規定的背景是基於對耕作政策的考慮,根據法規制定的階段任務已經完成,現今的社會型態和經濟環境已經有了劇烈的改變。因此,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已經被廢止,政府現在將重點放在扶持自耕農上,並透過政府舉辦購地貸款的方式,協助現耕農民與地主協商購買已保留的出租耕地。因此,《土地法》的相關條文,如第33條和第34條,不再適用,以免與廢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旨意相矛盾。 參考資料:台灣內政部三二○四三八號函、行政院內政部五十六年公文差一○一○二四號函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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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