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12 條(現耕農購買地主保留耕地之協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現耕農民承買第十條規定地主保留之耕地時,得向政府申請貸款,其貸款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主保留之耕地出賣時,現耕農民有優先購買權,購買地價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得報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