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耕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但兼有耕地面積已超過前條標準者,其出租耕地不得保留。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1 條的解釋,當地主除了出租耕地之外,還兼有自耕的耕地時,他的出租耕地保留面積加上自耕耕地的面積,不得超過前一條的保留標準。如果地主已經超過了保留標準的面積,則他不得保留出租耕地。 參考資料: 地主保留農地在合法範圍內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q=司法院釋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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