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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1地主兼有自耕地之保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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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耕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但兼有耕地面積已超過前條標準者,其出租耕地不得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1 條的解釋,當地主除了出租耕地之外,還兼有自耕的耕地時,他的出租耕地保留面積加上自耕耕地的面積,不得超過前一條的保留標準。如果地主已經超過了保留標準的面積,則他不得保留出租耕地。 參考資料: 地主保留農地在合法範圍內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1&q=司法院釋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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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1 條規定:「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耕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