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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11 條(地主兼有自耕地之保留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主如於出租耕地外兼有自耕之耕地時,其出租耕地保留面積,連同自耕之耕地合計,不得超過前條保留標準。但兼有耕地面積已超過前條標準者,其出租耕地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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