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耕地地價,依照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二倍半計算。 前項收穫總量,依各縣 (市) 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計算。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4條,徵收耕地地價的計算標準是根據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二倍半。收穫總量的計算標準是依照各縣(市)在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的標準來進行計算。 根據給出的文本,我們無法確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的標準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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