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領之耕地,因不可抗力致一部或全部不能使用時,承領人得層報省政府核准減免未繳之地價。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准後,應按年彙報內政部備查。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5 條,承領者如果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耕地時,可以向省政府申請減免未支付的地價。省政府在核准後,應當每年向內政部彙報該項核准案的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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