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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32加收違約金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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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領人逾期繳付地價時,依左列規定按當期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未滿一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一月以上未滿二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 逾期二月以上未滿三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三月以上未滿四月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滿四月仍不繳付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32條,耕地承領人如果逾期繳付地價,有以下規定的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五。 三、逾期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十五。 如果逾期滿四個月仍不繳付地價,除了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可以按照該條例第30條的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一塊耕地的當期地價為100萬元,如果承領人逾期未滿一個月繳付地價,那麼違約金就是100萬元的百分之二,也就是2萬元。如果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繳付地價,違約金就會增加到100萬元的百分之五,也就是5萬元,依此類推。如果逾期已滿四個月仍不繳付地價,則可以依照該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比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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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32 條規定:「耕地承領人逾期繳付地價時,依左列規定按當期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未滿一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