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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32 條(加收違約金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承領人逾期繳付地價時,依左列規定按當期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未滿一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一月以上未滿二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 逾期二月以上未滿三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三月以上未滿四月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滿四月仍不繳付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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