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領人逾期繳付地價時,依左列規定按當期地價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未滿一月者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一月以上未滿二月者加收百分之五。 三 逾期二月以上未滿三月者加收百分之十。 四 逾期三月以上未滿四月者加收百分之十五。 逾期滿四月仍不繳付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32條,耕地承領人如果逾期繳付地價,有以下規定的違約金: 一、逾期未滿一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二。 二、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五。 三、逾期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十。 四、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違約金為當期地價的百分之十五。 如果逾期滿四個月仍不繳付地價,除了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可以按照該條例第30條的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一塊耕地的當期地價為100萬元,如果承領人逾期未滿一個月繳付地價,那麼違約金就是100萬元的百分之二,也就是2萬元。如果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繳付地價,違約金就會增加到100萬元的百分之五,也就是5萬元,依此類推。如果逾期已滿四個月仍不繳付地價,則可以依照該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比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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