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31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 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 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 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 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