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 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 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31條,以下情況之一者,將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的手法妨害依照該條例進行的耕地徵收工作。 範例:某人利用威脅或詐騙的手法,強行阻撓政府進行耕地徵收工作,該人可能會根據本條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的手法妨害依照該條例進行的耕地放領工作。 範例:某人透過威脅或詐騙的方法,阻撓政府將耕地移交給符合條例條件的農民使用,該人可能會根據本條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毀損依照該條例應進行徵收的耕地,使其無法使用或生產力降低。 範例:某人刻意破壞耕地,導致該地無法再被有效地耕種或降低了耕地的生產能力,該人可能會根據本條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毀損或轉移應附帶徵收的耕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施。 範例:某人故意破壞或搬移應該被徵收的耕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固定設施,該人可能會根據本條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019)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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