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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30 條(強制收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承領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由政府收回其承領耕地外,其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一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 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者。 三 承領後欠繳地價逾期四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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