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領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由政府收回其承領耕地外,其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一 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 承領後將承領耕地出租者。 三 承領後欠繳地價逾期四月者。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30條,耕地承領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除非政府收回其承領耕地,否則其所繳地價不予退還: 一、冒名頂替偽借申請耕地承領者。 例子:A以他人的身分申請承領耕地,被發現後政府收回該承領耕地,並不退還A繳納的地價。 二、在承領耕地後把耕地出租給他人者。 例子:B在承領耕地之後將耕地出租給C,被發現後政府收回該承領耕地,並不退還B繳納的地價。 三、承領後逾期未繳地價超過四個月者。 例子:D在承領耕地之後逾期未繳地價超過四個月,被發現後政府收回該承領耕地,並不退還D繳納的地價。 以上是對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30條的釋義,其中的範例均是講述違反該條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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