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承領人不能自耕時,得申請政府收回,另行放領,並依其所付之地價一次發還。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9條,如果耕地承領人在地價未繳清前不能自耕,可以向政府申請收回該土地,政府將重新放領土地並將已支付的地價一次性退還給承領人。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農民承領了一塊土地,但由於某些原因,他無法自己耕種,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政府收回土地並退還他已支付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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