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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29不能自耕之申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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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承領人不能自耕時,得申請政府收回,另行放領,並依其所付之地價一次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9條,如果耕地承領人在地價未繳清前不能自耕,可以向政府申請收回該土地,政府將重新放領土地並將已支付的地價一次性退還給承領人。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農民承領了一塊土地,但由於某些原因,他無法自己耕種,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政府收回土地並退還他已支付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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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9 條規定:「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承領人不能自耕時,得申請政府收回,另行放領,並依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