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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28承領耕地移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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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地價繳清以後如有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或供工業用或供建築用者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耕地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第28条的规定,耕地承领人在地价未缴清之前不得转让耕地。在地价支付完成后,如果发生转让,则其承受人必须具备耕种自耕性、供工业用途或建筑用途的能力。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耕地所有权的转让将无效。 参考资料:《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最新修订日期不详。

相關函釋 9

  • 承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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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8 條規定:「耕地承領人依本條例承領之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地價繳清以後如有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或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