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息償付之,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項下支付之: 一 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 二 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7 條,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應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息償付,但在以下情況下,應由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支付: 一、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 例如,如果耕地承領人經過核定後享有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的權益,那麼支付相關的本息償付就應由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負責。 二、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 如果耕地承領人未按期繳付地價,則應由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支付相關的本息償付。 至於基金的設置辦法,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應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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