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27 條(實物土地債券本息之償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息償付之,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項下支付之: 一 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 二 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息償付之,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項下支付之: 一 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 二 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