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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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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施行前各機關保管之有關航攝或遙攝原始影像資料,應清理列冊送內政部建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13條,施行前的航攝或遙攝原始影像資料,在本規則施行後,各機關應進行清理和列冊,並將這些資料送交內政部進行建檔。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航攝或遙攝原始影像資料的保存和管理,以便日後的查閱和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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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 13 條規定:「本規則施行前各機關保管之有關航攝或遙攝原始影像資料,應清理列冊送內政部建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