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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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攝影地區範圍圖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均應以五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描繪之。 前項範圍圖或涵蓋圖之比例尺得視實際需要縮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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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12條,攝影地區範圍圖及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應以五萬分之一或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描繪。且比例尺的縮放可以依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交通部航空測量所網頁 - https://www.atm.ncu.edu.tw/cgi-bin/survey/detail.cgi?id=1461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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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