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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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已有航攝或遙攝地區影像資料者,向內政部申請製作,並繳納製作工本費。但該項資料屬機密者,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製作工本費用,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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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 11 條,若需要使用已有的航攝或遙攝地區影像資料,必須向內政部申請製作並支付製作工本費。然而,如果這些資料屬於機密,則必須經由內政部轉送國防部同意後才能辦理。至於有關資料製作工本費用的金額則由內政部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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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