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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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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左列文件送內政部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航攝或遙攝之底片。 三、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 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含左列事項: 一、實施計畫准之文號。 二、攝影地區範圍圖。 三、成果統計。 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 五、作業檢討。 六、其他有關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10條的規定,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工作報告書、航攝或遙攝之底片、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等文件送內政部備查。工作報告書應包括實施計畫核准文號、攝影地區範圍圖、成果統計、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作業檢討等事項。如果違反了前兩項規定,則根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依據內政部土地測繪司發布的《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10條,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工作報告書、航攝或遙攝之底片、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等文件送內政部備查。工作報告書應包括實施計畫核准文號、攝影地區範圍圖、成果統計、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作業檢討等事項。如果未按照規定編製相關文件或未在六十天內送交內政部備查,則根據該規則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航空測量攝影公司在完成航攝作業後六十天內未編製並送交工作報告書、底片、航線等相關文件給內政部備查,則根據該規則的規定,內政部可以根據第七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理。

  • 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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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左列文件送內政部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