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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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之航攝與遙攝作業,係指為供測量、製圖及判讀使用作業所需,以航空器攜帶攝影機或感測器對地面獲取影像資料之有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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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2條所指的航攝與遙攝作業是指利用航空器攜帶攝影機或感測器對地面進行影像資料的測量、製圖和判讀相關作業。這條規則主要是為了確保在進行航攝與遙攝作業時能夠遵守相關法規,保護地面資料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例如,當進行城市規劃或土地調查時,可以使用航攝與遙攝作業來獲取高解析度的地面影像資料。這些影像資料可以用於街道規劃、建築物監測、環境保護等各種項目。此外,在農業中,航攝與遙攝作業也可以用來監測作物的生長狀況,提高農作物的產量和品質。 參考資料: - "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國土測繪事業部. https://www.moi.gov.tw/files/06_mission/238-1001-2088-1.php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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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