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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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航攝與遙攝作業原始影像資料之保管、曬製與供應業務應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業務內政部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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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3條的規定,有關航攝與遙攝作業原始影像資料的保管、曬製與供應業務應由內政部負責。根據這項規定,內政部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關來執行相關業務。具體來說,內政部會負責管理、保存和提供航攝與遙攝作業的原始影像資料,這些資料可以用於地理測繪、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航攝與遙感技術在現代測量和地理資訊領域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確保其原始影像資料的有效管理和利用至為關鍵。內政部透過委託有關機關進行業務執行,可以確保相關業務的專業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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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