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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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組織規程之規定,有辦理航攝或遙攝之職掌且具備左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但其情形特殊,經報請內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備有航攝或遙攝性能之航空器者。 二、備有整套航攝或遙攝儀器及底片沖洗、曬印或影像處理設備者。 三、置有航攝之飛行人員、領航人員或沖洗曬印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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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第4條,政府機關如果具備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航攝或遙攝作業:一、擁有航攝或遙攝性能的航空器。二、擁有完整的航攝或遙攝器材和底片沖洗、曬印或影像處理設備。三、配備有航攝飛行人員、領航人員或沖洗曬印人員。然而,如果有特殊情況,經報請內政部核准的,就不受這些限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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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